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或低于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上限的,按照上限、下限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贷款额度调整为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家庭可承受还款能力和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家庭可承受还款能力测算结果、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以及所购住房价值,以三者中最低者为准。

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

取消异地购房公积金提取限制,职工在威海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异地面向配偶、子女投亲居住、购房、自建、大修住房、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使用。

公积金账户管理

职工公积金账户可按规定委托亲属或配偶代理提取。职工注销户口或长期在外居住,可将公积金账户转至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享受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还款。延期还款申请期限调整为6个月,符合条件职工可累计延期还款不超过12个月。

特殊人群住房公积金政策

进一步完善特殊人群住房公积金政策。残疾人家庭、重病家庭、低保对象家庭、军人家庭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用于住房装修或急需的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以上年月工资总额确定的缴存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缴存额,由单位代扣、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至少1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与本地职工政策一致。异地缴存证明应注明缴存起止时间、缴存基数、账户余额,以及有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视为单职工,最高额度为40万元。暂停执行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20倍挂钩的规定。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环节,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销户提取相应延长至贷款还清日。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一)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论户籍属地,在威海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的户籍或就业地居住证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贷款条件与本地职工相同。

(二)在省外城市工作、缴存公积金的本地户籍职工,在威海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比照前述条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