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操作细则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复印件;

3、准确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