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8〕5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10月9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预算管理,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促进定点服务机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以下简称“总额管理”)是指,根据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对定点服务机构付费实行总额管理的支付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与全市各级各类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和监督管理工作。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门(急)诊(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