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高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提高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1〕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充分发挥试点院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机制和试点经验。要强化统筹协调,统筹做好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宣传等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范围和对象

本次试点工作在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南平职业大学、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技工院校开展。试点职业(工种)限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面向技工院校招生培养的职业(工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工作任务

高校要明确试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负责试点方案制定、试点过程管理及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制定试点职业(工种)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实施考评结果的管理和维护。

管理要求

高校要按照“统一管理、规范认定、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规范认定考核、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环节。要加强考评环节的管理,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认定质量。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队伍,对考评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考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储备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

(一)评价实施主体

1.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发挥企业培养评价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经人社部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技工院校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4.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条件范围

1.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应与技工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

2.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