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稳增长和就业的重要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政策内容和相关事项。

如何理解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降低用人单位负担,释放企业活力,从而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为什么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住就业岗位,稳定经济增长。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企业面临的困难较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范围和期限?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范围为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外的所有地区,期限为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如何具体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企业参保单位按原缴费工资标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上述期限内,除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外,按照实际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缴纳,其中,中央财政对社会统筹账户足额补贴25%,剩余25%由省级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补贴。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会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

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与失业保险待遇没有直接联系,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能够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就业机会,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的政策安排?

2018年5月1日起,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恢复正常费率,恢复正常费率后的费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政策咨询和服务,确保参保缴费有序平稳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