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的通知》(潭金管发〔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

2017年,湖南省审计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审计时,指出我市“没有将公积金住房贷款资金42174.06万元划入相关账户内,违规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不符,在《审计报告》中要求我中心进行整改。

同时,2019年6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召开的会议中指出,国家审计署将于近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进行专项审计,要求各管理中心马上开展自查,加强整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传达和部署,要求各市(州)管理中心成立专班,抓紧自查自纠。

我市现有以下两类贷款与上述规定不符,需要进一步规范:一是购买自住房并全额付清房款,待所购住房权证办结后,以现房抵押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二是购买自住房,全额付款或分期付款后,另行提供其他抵押物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此次政策规范了哪些内容?

(一)停办的两类贷款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