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规〔2018〕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切实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负担,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规定,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做好伊马替尼等7种谈判特殊药品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治疗时,按规定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片)、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埃克替尼片等7种特殊药品治疗的费用,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范围。

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慢性乙型肝炎,并经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使用上述7种特殊药品治疗的费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并实行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上述7种特殊

药品按以下标准支付: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支付70%、退休人员支付75%。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按乙类药品支付;符合规定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