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国发〔2008〕2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0〕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统筹层次为市级。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资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资金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统筹基金管委会负责制定统筹基金收支预算、统筹基金收支计划、年度决算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统筹基金管理执行有关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金监督管理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待遇享受

市级统筹参保人员享有下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以及其他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发生以上医疗费用的,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支付标准、比例和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待遇。


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3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统筹层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实施范围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区、高淳区(简称“五区”)。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缴费

全市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办法等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其中,溧水和高淳两区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市统一政策执行。

(二)基金管理

全市职工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五区”征收的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市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下达“五区”年度收支计划。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市级预算,对“五区”经办机构申报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拨款。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对基金的风险共担机制。一个预算年度内,“五区”完成年度收支计划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医保基金补足;未完成年度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外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补足。

“五区”纳入市级统筹前的基金收、支、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应经市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确认。基金市级统筹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基金缺口,由各区政府负责清偿和弥补。基金市级统筹前的历年结余,按市审计确认金额统一归缴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政策待遇

全市职工医保实行统一的政策待遇规定。具体政策规定和调整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四)经办服务

职工医保经办服务按照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的经办服务管理。“五区”负责本区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五)信息系统

全市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建立集中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实现经办业务关联融合和信息实时共享。

四、组织实施

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事关民生福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市人社、财政要研究完善政策,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与矛盾。“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统一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强化保障措施,认真把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的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位,同时落实属地维稳主体责任,确保社会稳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平稳、有序实施,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五、其它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