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试行)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太原市已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本人或代理机构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96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5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1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太原市户籍;已登记失业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有从事灵活就业意愿,具备相关的技能或职业资格;通过本人或代理机构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同时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等);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补助金发放银行卡号及开户行信息。

补贴发放

补贴通过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发放。补贴发放日期为每月的20日。申请人未收到补贴的,可拨打12333咨询或到原失业登记地就业服务中心查询。

常见问题

问题1:我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但没有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以申请补贴吗?

常见问题

问题2:我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但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补贴吗?

常见问题

问题3: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申请补贴吗?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就业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服务就业困难人员“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项目、方式、标准及期限

补贴项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先缴后补的方式,根据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度的2/3分别进行补贴,社保补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超额部分不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审核

1、在 “证卡合一”及信息审核办理系统未达到运行条件情况下:

初次申请的,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补贴:

已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未满人员再次申请的,只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街乡工作机构按规定审核申请人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灵活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享受保险补贴等情况,审核合格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单(申请人签字后留存),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