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

经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镇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调整后的标准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职工。

调整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缓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压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成员所有住房均已结清贷款,或住房已结清贷款且已注销抵押登记满5年,且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成员在本市其他住房无尚未结清贷款或抵押登记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按本标准自调整之日起职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职工可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期限12个月,到期后可重新申请提取。

申请流程

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物业管理费单据(收据、发票或专用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审批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市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合理消费作用,有效缓解职工涉房消费压力,结合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实际,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套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服﹝2014﹞124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原来最高1.40元/平方米·月调整至最高1.65元/平方米•月。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