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

1、同一种责任险重复投保,且保险期间重叠的。

2、同一责任风险,投保不止一份责任保险,保单约定保险金额总和高于风险数额的。

问答

Q:投保了多份同一种责任险,保险期间互有重叠,如何计算赔偿?

A:根据《保险法》规定,符合累积赔偿情形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Q:同一责任风险,投保了多份责任险,保单约定保险金额总和超过风险数额,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A: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各自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但任何一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风险数额。

Q: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是否适用于所有责任险?

A:仅适用于责任险,不适用于财产险、人身险等其他保险险种。

Q:如果重复保险中有一份保单的保险金额高于风险数额,如何处理?

A:该保单的保险金额超过风险数额的部分无效。

Q:投保人明知同一责任风险重复投保,是否可以获得累积赔偿?

A:否,投保人应当对重复投保具有可得利益。若明知重复投保,属于恶意重复投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Q: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能否协商?

A:可以。各保险人可以协商确定合理的赔偿比例,但不得违背《保险法》的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下面来了解下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

重复保险情形下的具体赔偿方式分为两种:比例分担赔偿和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的赔付方式多为“比例责任分摊”,同一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按比例分摊给各保险人,实际赔偿结果不会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但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重复保险也会出现各保险人依据各自保险合同分别赔偿,投保人获得重复累积赔付的情形。

具体而言,重复保险标的的保险属性可按照“补偿”与“给付”两种类型划分,即补偿型保险标的与给付型保险标的。顾名思义,补偿型保险标的即是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修复、还原的保险标的,如财产保险;而给付型保险标的则是不可修复的,多为身体的伤残、生命的死亡,这种“损失”是无法修复的,其价值也是无法衡量的,属于人寿保险范畴。

当发生“给付”型重复保险时,保险受益人可以获得多位保险人的累积赔付。给付型重复保险主要有:重疾险、寿险、意外险,这些都是可以重复获赔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报销型的医疗健康险是无法重复获赔的,即便是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一样,都需要按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只有涉及身体伤残、生命死亡,无法衡量与修复的标的价值时,才可适用重复获赔原则。

举例,如某建筑工程承包商为转移用工风险,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工人投保一年的建工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该建筑工程下的员工甲,因工程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死亡是无法修复还原的,适用给付型赔偿原则,因此,承保该建工意外险的各位保险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可获得累积赔偿。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给付型的重复保险赔偿也有无法累积赔偿的例外,我国未成年人的保额一般不能超过10万,因此,多投保也无效。

重复保险下可重复累积赔偿的保险情形,能够有效为各类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消费者也应重视相应的保险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