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关于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要求,实行原件核查制。

原件核查制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工作人员需核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核查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包括开户、提取、贷款、转移等。

申请人注意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同时,申请人还需准确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具体流程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业务。工作人员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后,将材料录入系统并留存原件备查。申请人可凭相关凭证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注意事项

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可提供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具体接受哪些证件,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各受托银行,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直属业务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有效破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堵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职工满意度,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复印。

二、各部门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及时扫描身份证明材料进行身份信息留存,确保影像资料的规范、完整、清晰,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调取复用。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