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规定,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1. 全市月缴存基数最低档为2800元,最高档为20000元,其他各档标准与2017年度一致。

2. 2018年度企业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按12%执行,缴存比例未变化。

3.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4. 各单位要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及时足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业务,不得低于最低缴存基数。

5. 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遇到因缴存基数调整而造成缴存比例不足12%的情况,中心将根据其实际缴交总额按12%比例补交后,再受理其提取业务。


泰公管发[2018]58号

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存单位: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泰政发[2004]59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泰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7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