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近期提出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总体要求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衡金管委字〔2018〕1号文件精神,按照“保障刚需、遏制炒房投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申请提取和申请贷款。超过两年时间的,不予受理。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间按以下标准确定:

1.职工购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2.职工建房、翻建以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或批文)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批复时间为准。

二、职工首套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家庭除所购房外无其他住房,申请提取和贷款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1.购(建)首套房,第一次申请提取和贷款。

2.购(建)首套房,第二次申请提取和贷款。

三、职工二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包含以下情形:

1.购(建)第二套房,第一次申请提取或贷款。

2.购(建)第二套房,第二次申请提取或贷款。

职工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

四、禁止职工三套及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申请提取和申请贷款。

“套”为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缴存地和购房地现有住房套数之和,包括已在住建部门网签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住房。已办证住房以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现有住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