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范围

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9版)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赡养直系亲属;租赁住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清所购公有住房余款;因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房时,职工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且家庭收入不能满足购房要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时,职工还款已超过一年,且贷款余额大于所还款项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提出提取申请;提交提取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审查提取申请;发放提取款项。

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而有所不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为已还款项;赡养直系亲属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30%;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20%;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一半。

注意事项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职工在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再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提取后的余额开始计算缴存年限;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间隔一定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2018〕46号、建金服函〔2018〕49号和鄂建函〔2018〕579号、鄂建办〔2018〕166号、黄金委〔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工作调出本市的;

(八)退休的;

(九)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