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居民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养老保险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核定。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自2023年起,三明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调整幅度参考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由省政府决定,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备案后实施。

调整时间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1日。遇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调整时间。

调整对象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对象为享受居民养老金人员,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和享受本市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调整方法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和调整指数核定。调整指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

保障措施

三明市将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措施,健全基金筹集和管理机制,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参保人员合理权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省政府根据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