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书面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

举报奖励

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获得不低于骗取金额10%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保护举报人

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时限

举报人自发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之日起3年内可以举报。经调查核实,行为发生在3年以上的,不予奖励。

奖励发放

举报奖励经核实后,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证据材料等资料真实、具体、有效,但经查证骗取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奖励。

举报内容

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时,应当详细描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保人员、定点零售药店等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证据等。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的金额根据被举报人的违法情节、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举报线索的价值、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骗取金额不足100万元的,奖励不低于骗取金额的10%;骗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不低于骗取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医保发〔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鼓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第三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