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合肥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户籍在农村,常住市区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人员、在岗和离退休人员。

大病保险保障内容

合肥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一定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一般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倍。通常情况下,起付线为16.2万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至3倍起付线部分,报销比例为60%;3倍起付线以上至6倍起付线部分,报销比例为70%;超过6倍起付线部分,报销比例为80%。

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

2023年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0元,省财政补助100元,市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590元。城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费100元。

缴费时间和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每年缴费时间一般为8月至12月底。参保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柜台、社保缴费代办点等多种方式缴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安排和拨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