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遵循安全性、真实性、专用性、互助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提取限额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上级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心各营业部、管理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