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相关解读

为保障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平稳实施,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相关征管解读,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征税范围

个人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缴纳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按照每月最高1000元的限额扣除。超过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纳入个人综合所得征税。

扣除凭证

纳税人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保单正本或者发票及保费扣款凭证等方式,证明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电子保单或者电子发票等电子凭证,也可作为扣除凭证。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或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扣除政策。在预缴环节享受扣除的,应保留相关扣除凭证,以便年度汇算清缴时补证。

常用问答

1. 哪些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可以享受扣除?

符合商业健康保险条款规定的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或者住院津贴支出等商业健康保险保费。

2. 赠送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仅纳税人本人出资缴纳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可以享受税收扣除。

3. 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纳税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实际负担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累计扣除。累计扣除金额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得再享受扣除。

4. 如何享受预缴环节扣除?

纳税人可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然人用)》(附加扣除项目)中的「商业健康保险」项目,享受预缴环节扣除。

5. 如何在汇算清缴环节补扣商业健康保险保费?

纳税人在预缴环节未享受扣除或扣除不足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充扣除。


,为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在2016年1月1日以来全国31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