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群体

佛山市参保并患有大病的城乡居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均可享受提高的自付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补偿比例

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大病保险补助70%-80%。其中,参保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为70%,其家属的自付比例为80%。

补偿条件

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且达到一定的自付金额标准。城乡居民的起付线为25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起付线为5000元。

办理流程

大病患者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大病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会协助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则负责审核和发放补助资金。

疑问解答

大病保险的补偿是否会影响其他医保报销?不会,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提供补充补偿,不影响其他医保报销待遇。

疑问解答

自付比例按什么计算?自付比例按照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计算。例如,医疗总费用为10000元,基本医保报销6000元,那么自付金额为4000元,按照70%的补偿比例,大病保险将补偿4000元的70%,即2800元。

疑问解答

在哪里可以查询大病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可通过佛山市社保局官网或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查询。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贯彻落实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倾斜政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1.5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二、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0.3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0.3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三、从2019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参照本通知执行。

其他仍按《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版)》(佛府办〔201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版)》(佛府办〔2016〕61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