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缴存提取支持政策问答

问题:哪些人群可以申请阶段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回答:因受疫情影响,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公安干警、社区工作人员、民兵等;二、因疫情防控原因被隔离或因疫情导致收入大幅减少、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

提取额度是多少?

回答:阶段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最高不超过6万元。其中,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申请人申请提取时账户余额的20%。

如何申请阶段性提取?

回答:符合条件的职工可通过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泸州住房公积金)、“四川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大厅等渠道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时间有哪些要求?

回答:阶段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提取资格。

提取后的资金用途有哪些要求?

回答:提取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支付房租(含公租房租金)、生活开支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必要开支。严禁用于购房、偿还购房贷款等其他用途。如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收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有哪些?

回答:申请阶段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相关证明材料(如医务人员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证;防疫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明;公安干警需提交公安机关工作证明;社区工作人员需提交社区居委会工作证明;民兵需提交民兵组织证明;因疫情防控原因被隔离者需提交隔离证明;因疫情导致收入大幅减少者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


泸市公积〔2020〕12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疫情期间缴存、提取公积金的权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缴存提取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缴存单位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暂不能按时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的,可延期缴存,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存单位及时按规定足额补缴并恢复正常缴交的,视为正常缴存。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允许困难单位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比、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恢复正常缴交。

三、延长提取申请有效期。缴存职工办理购房、还贷等提取时,涉及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房屋证件办证时间、贷款结清时间等相关提取材料有效期在疫情管控期间的,职工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提取的,其提取申请有效期均可延长,最长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同时,因疫情防控延期申请住房还贷按年提取的,提取金额为12个月正常还贷金额加上延期办理可提金额的合计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