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居民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90%确定,调整为每年7200元至10800元。缴费比例为29%,其中个人缴纳26%,政府补贴3%。缴费年限最短为5年,满足退休条件后,缴费年限未满5年的,可按照规定补缴。

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调整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5年;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调整居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指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计发月数;缴费指数=(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5)×0.6+0.4;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加上政府补贴利息后的余额。

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保底待遇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保底待遇标准调整为每年3600元。

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方式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年缴的方式征收。缴费人可一次性缴纳全年保费,也可按季度、每半年缴纳。缴费到期,缴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缴费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12个月基本养老金的,从政府补贴中垫支发放。

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在其他省市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可以将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我市,并继续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按照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补充规定

本通知相关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原规定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锡人社发〔2019〕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四个档次,其中500元缴费档次仅面向于低保、重残等缴费困难人员,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递增100元。对于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困难人员,政府补贴调整为100元。

三、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普遍调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适当倾斜。2018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5元、10元、20元、30元。

此次待遇调整是对仅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纯居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待遇的调整将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