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局关于尚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医保支付管理,按照市医保办统一安排,现就尚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尚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是指国家或本市尚未制定医保编码的、医保已定价但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的、目前使用已纳入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替代的、具有独立价格的饮片,包括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
采集方式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市属有关单位通过其医保管理系统,对本辖区(本单位)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的饮片进行信息采集。
采集内容
详见附件《天津市尚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信息采集表》。
采集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采集要求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市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信息采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采集内容准确、完整、及时。采集信息要经严格审核,确保符合要求。
其他事项
本次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医保办医保事务处具体负责。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市属有关单位如有问题,可与市医保办医保事务处联系。
联系人:李伟
联系电话:27995205
市医保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标准化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尚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采集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相关规定,且不属于《通知》所含1691种已纳入医保编码管理的中药饮片。采集信息包括品名、别名、来源、药材名、药用部位、饮片规格、炮制方法等。
二、工作内容
依据《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GB/T31774-2015),对参加信息采集的中药饮片进行编码赋值;召开专家评审会,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政策,并在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发文执行。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信息采集(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定点医药机构填报《尚未纳入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饮片信息采集表》(附件),并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专家评审(9月中上旬)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医药专家,对符合采集范围的中药饮片进行编码赋值,综合评审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