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冲还贷期限

通知规定,实施阶段性放宽贷款政策,明确公积金贷款中,借款人冲还贷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向贷款发放部门申请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还款时间可与贷款发放部门协商确定。

调整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自申请之日起1年内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二套房规定执行。

调整还款方式

通知规定,在贷款期限内,如遇申请人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情形,且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最长不超过30年,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此情况下,贷款利率按照期限届满时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调整提取条件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有急需用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提取的金额,不得高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职工一方因重大疾病入院治疗的,另一方就可提取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或者偿还房贷。

调整贷款利率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5年以下(含5年)2.25%;5年以上3.25%。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也可选择按新调整的利率执行。

调整贷款期限

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70年。对已发放贷款符合调整要求的,可申请调整贷款期限。

调整还款比例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由原先的工资收入的50%调整为60%。已有贷款符合调整条件的,可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龄由原来的不得超过29年,调整为不得超过40年,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内的,首付不低于20%;房龄超过5年不满20年的,首付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首付不低于40%;

3、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