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户籍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缴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生育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时,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根据治疗方案,由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就医,可持参保证明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参保人员需要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续缴参保费用,逾期未缴费的,保障自动终止。

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实时结算和年度结算相结合。实时结算适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年度结算适用于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保障基本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州、县市两级经办,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