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3日

莆田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与本单位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驻莆田市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0.2%。费率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经费按财政供养渠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第五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经办管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负责代征收。

第六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上下班途中、工作期间(含加班)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用人单位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月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待遇。

第八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及待遇申报等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