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资格审查。

二、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实地查验合格的,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医药服务。

三、对申报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审查验收人员不少于2人。

四、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建评估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进行多方评估,评估委员会委员为奇数,由参保人员、医保专家、医疗专家、药品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按比例组成。评估可实行投票制度或计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派专人对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1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医保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之后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