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南通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6432元

2019年度南通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643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规定从低档执行(即城镇非私营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南通市区各区、开发区(西亭除外)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不影响职工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公积金提取政策等其他利益。

提高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

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5%~12%,其中,缴存基数上限为6432元/月。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职工本人选择确定,单位不得干预。

单位应及时调整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5月起及时调整缴存基数及个人缴存额,并按调整后的基数和比例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可自行调整缴存比例

职工可向单位提出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单位应在收到职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为职工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3-85713541;0513-85713542;0513-85713543;0513-85713544;0513-85713545。


通金管〔2019〕3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精神,现就南通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