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人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未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费、补贴费等。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5%-12%,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5%-10%,个人缴存比例为0%-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协商确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为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时,按双方确定的缴存比例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封存账户

缴存人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封存期间,缴存人不得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若缴存人重新就业或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将封存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的账户。

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如缴存满一年、已购买自住住房等。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缴存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商业贷款补充。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0-30年。缴存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选择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越长,月供金额越低,但利息总额越高。


一、出台背景

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是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功能的前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提取、使用和监督的基础。从我市近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来看,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存在滞留职工住房公积金、未按月足额缴存、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问题,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度深入推进较为困难,制约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因而,通过认真对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开征求全市缴存单位、职工以及业务合作银行的意见建议,同时参考我省深圳、中山、东莞、肇庆、潮州、云浮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为了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的权利与义务,本《办法》在内容设置上重点规范以下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内容: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和缴存要求;二、明确单位与个人缴存登记、设立、变更等各项规定;三、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责任,确保缴存资金安全、准时、足额到位;四、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权利与义务,便于市公积金中心、单位、职工之间的相互监督。

二、编制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6〕52号)《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并借鉴我省深圳、中山、东莞、肇庆、潮州、云浮等地关于缴存业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