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公积金通字〔2018〕5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以及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通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五次全体会议研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1、国家机关在职公务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2、国家机关在职技术(普通)工人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

(三)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三、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上述计缴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原则上不得超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2、本通知从6月起实施,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