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格审核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因缺乏劳动能力、就业困难、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长期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因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导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等符合救助条件人员。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困难类别和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核定救助标准;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按当地低保对象人均救助标准的50%-80%核定救助标准;特困人员按当地低保对象人均救助标准的120%核定救助标准;突发性临时救助按实际救助需求核定救助标准,但不得高于当地低保对象人均救助标准。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包括资金救助和实物救助。资金救助以现金发放为主,也可发放救助金、慰问金、补助金等。实物救助包括发放粮食、衣物、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和困难类别确定,原则上采取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的方式。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申报

困难群众可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救助申请经受理后,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初审,报区民政局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发放

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安排下拨至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救助金按月发放,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救助资金应及时准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发放救助金同时,应做好救助情况记录,并建立救助档案。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救助资格审核、救助对象管理、救助标准核定、救助金发放、救助档案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救助对象核查和救助资金审计,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莱民字〔2018〕94号

依据《莱州市“爱心捐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困难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经研究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基本条件

户口在本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7110元、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10620元的低收入家庭,年内因病住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二、救助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

一、市级爱心捐款列支项目(共12项)

1、对患白血病(包括急慢性白血病、多发性骨髓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扣除医保和各类商业保险补助)达7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8000元、6000元和2000元;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低于1万元的纳入镇街一事一议救济。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骨髓化验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到村居委会申请、镇街民政办审核,报市慈善总会复核后实施救助。

2、对患尿毒症的对象进行救助。其中在透析期的,每透析一次救助50元,最高救助5000元(慈善医院已救助的除外);年内换肾的,一次性救助8000元。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复印件,换肾的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和医疗费结算单等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镇街民政办审核上报。

3、莱州肾友中心项目对患尿毒症的低保、五保困难户进行免费肾透析。继续实施烟台市慈善总会与莱州市慈善总会联合举办的肾透析项目,每透析一次100元(莱州市慈善总会补助医院50元,烟台市慈善总会补助医院50元)。申请人须提供《烟台市慈善总会莱州肾友中心项目申批表》、《烟台市慈善总会莱州肾友中心项目困难家庭透析表》、诊断证明、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低保家庭只由县市区和市慈善总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