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

龙岩市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

调整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方式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调整为32973元,下限调整为2010元。

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0%。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

特殊行业

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等特殊行业,经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规定下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缴存

龙岩市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照原缴存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继续缴存。龙岩市职工在省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照异地缴存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

缴存基数变更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未及时变更缴存基数所产生的损失由单位和职工承担。


各科室、各县(区、市)管理部、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范围及政策规定

1.本次基数调整的范围为我市2019年6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等文件规定,准确核对和填报职工的月缴存额。调整后的职工月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核定后的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3.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口径计算,已纳入新基数构成中的上年度各项奖金、津贴、绩效,不得另行重复补缴。各单位不得以职工退休、调动、离职、死亡为由,为其补缴封存后未平摊入缴存基数的奖金、津贴、绩效等。

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缴存比例。

5.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龙岩市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7524元(2018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094元×3倍÷12个月≈17524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7524元×最高缴存比例12%≈2103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4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