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1.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情形。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2.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用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承包合同、还贷凭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时限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因提取用途而异。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职工原则上应在提取用途发生后1年内提出申请;出境定居的职工应在出境前提出申请;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限时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

**4.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限额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同提取用途有不同的限额规定。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限额为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限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出境定居、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不受限额限制。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的责任

**5.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当按照提取用途使用提取的资金。如果职工违规使用提取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退还提取的资金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住房公积金提取查询

**6. 职工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手机APP、业务经办网点等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分中心负责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户籍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异地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