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调整幅度

2020年度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220元/月,上限为16100元/月。与2019年度相比,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幅度为3.8%,上限调整幅度为2.5%。

调整时间

2020年3月1日起,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至上述标准。已按2019年度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2020年3月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补缴。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2%。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特殊人员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特殊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缴存基数下限执行。

单位申报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各单位于2020年2月10日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未按时申报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关于缴存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关于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3.关于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青海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731.00元,即最高月缴存额为5,454.0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700.00元,即最低月缴存额为170.00元。

三、缴存基数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计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达到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2731元的,月缴存额直接取整,不能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