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程序和提取额度。其中,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产权证等材料;因离婚、父母子女死亡、家庭装修、离退休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本人实际缴存额和提取原因确定。购房提取的额度,一般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因特殊困难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提取次数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根据提取原因不同而有所限制。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仅限提取一次;因其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次数不受限制。

提取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包括柜面提取和网上提取。柜面提取需持提取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网上提取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手机APP上操作,需进行身份核实。

提取时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一般为提出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提取时间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具有合法的提取用途;提供符合要求的提取申请材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用途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因离婚、父母子女死亡、家庭装修、离退休等特殊原因。


南金管规〔2019〕2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管委会制定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8 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及南宁铁路系统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 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前款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住房消费情形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条 职工办理本细则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