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度调整待遇的问题?

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度调整待遇时,将按年度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社会保障水平、物价涨幅等因素,确定年度调整幅度。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何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根据缴费年限、缴费指数、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指数越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越高,个人账户余额越多,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如何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剂补贴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剂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调剂补贴按照退休人员原工资收入的分配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剂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何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联保待遇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联保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联保待遇发放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尚未享受或享受不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联保待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联保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何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遗属待遇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遗属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遗属待遇包括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抚恤金标准为退休人员本人退休时养老金的12倍。丧葬补助金标准为退休人员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本人退休时养老金的50%。


一、 关于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尚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一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二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转制补贴。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并分120个月发放,发完为止。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转制补贴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人员参保问题

(一)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的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仍由原渠道支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是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二是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转制补贴。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并分120个月发放,发完为止。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转制补贴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