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申报办法:由用人单位凭出生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填写《嘉兴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到工伤生育窗口申报。

由于此次补发涉及的量比较大,请各用人单位收集齐本单位补发人员材料后有序申报,该补发业务没有截止时间。2018年2月22日起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 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将会与正常生育津贴一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