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附加险常见种类

车辆附加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等。

车辆附加险除外责任

车辆附加险的除外责任包括: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战争、暴动、核爆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因使用非本车指定用途造成的损失等。

不计免赔险

不计免赔险是指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扣除免赔率,直接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的附加险。免赔率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从理赔金额中扣除的部分金额,一般为10%-30%。

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而产生的损失的附加险。该险种主要承保车辆前挡风玻璃、侧窗玻璃、后挡风玻璃的破损,不包含后视镜玻璃和天窗玻璃。

划痕险

划痕险是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车辆车身表面产生划痕而产生的损失的附加险。该险种主要承保车辆车身漆面、车灯、保险杠等部位的划痕,不包含车窗玻璃和轮胎上的划痕。

自燃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是指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火灾或爆炸而产生的损失的附加险。该险种主要承保车辆因电器故障、油路故障等原因引发的自燃损失,不包含因人为纵火、雷击等外因造成的损失。

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是指因盗窃、抢劫或抢夺而导致车辆损失的附加险。该险种主要承保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产生的损失,不包含车辆零部件的盗窃损失。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而产生的损失的附加险。该险种主要承保车上驾驶员、乘客在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损失,不包含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主险,但它们的保障并不全面,有许多不保的危险,当这些危险导致车辆受损或第三者责任产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主只好自行承担。比如自燃危险,车载货物掉落的危险等。如果多向保险公司交纳一部分保险费,主险所不保的危险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附加承保,这就是附加险。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主险和附加险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

但从保险实务来看,各财产险公司的附加险险别设置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介绍几类常见的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当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2个月未查明下落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的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的保险。通常,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选择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所引起的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4.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以及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车辆附加险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货物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 、驾乘人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客车上所载货物;

4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 、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