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陕西省参保人购买以下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时,将享受医保报销。

哪些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17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抗癌药包括:阿贝西利、阿帕替尼、恩莎替尼、埃克替尼、奥希替尼、普纳布林、索拉菲尼、达拉菲尼、特拉西替尼、恩美曲妥珠单抗、曲妥珠单抗、帕尼单抗、贝伐珠单抗、雷莫芦单抗、费尼妥英钠、雷帕霉素和阿托伐他汀钙。

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上述抗癌药后,可按照规定比例享受医保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参保类型和药品类别有所差异,具体报销比例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报销条件有哪些?

**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抗癌药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效医保卡;2. 持有医生开具的处方;3. 药品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国家谈判抗癌药。

哪些医疗机构可以报销?

**

医保报销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

报销流程如何?

**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抗癌药后,可凭处方和医保卡直接向药房支付药品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报销比例,将参保人应享受的医保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的医保账户。

有何注意事项?

**

参保人在使用医保报销抗癌药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按照医生指导用药,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或停药;2. 妥善保管处方和医保卡,避免丢失;3. 医保报销以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为准,参保人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时限要求

将17种抗癌药(品种及标准详见附件)经谈判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重要论述要求、李克强总理有关抗癌药降价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患者对创新药物的可及性,保障群众健康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确保11月底前执行,让谈判成果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广大参保患者实实在在享受到医保改革的红利。

二、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17种抗癌药统一按照我省乙类药品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限制,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同时,要做好与36种谈判药品的衔接,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并采取措施保障异地就医患者的待遇享受。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省厅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调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