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等用途。

河北省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职职工、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工会经费由省或省直单位承担的省直工会系统在职职工,均有资格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的5%-12%,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的5%-12%。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双方月工资的12%。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购房贷款,退还配偶住房公积金,因疾病治疗、生活困难等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具体提取条件和程序详见实施细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具体所需材料清单详见实施细则。

职工提交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规定时限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即可到账。

职工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3) 住房公积金手机APP。**


冀直住房资管[20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9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公管委[2019]2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第三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 中心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开通网上归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