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根据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的5%至12%,封顶基数为9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的5%至12%,封顶基数仍为9000元。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可按规定协商确定,但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

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固原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现户籍所在地缴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与本市解除劳动关系回原户籍地就业的;因单位变动、户籍迁移等原因,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已满两年,且达到现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年限要求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支付房租的;因生活困难申请提取的;职工出国定居的;职工退休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职工还款能力和住房价值评估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房价总额的30%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固原市购买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贴息利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30%;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在固原市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20%。


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有序运作,现就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规范新增人员开户缴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新增职工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招录文件、调令或任职文件;非公有制企业新增人员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2年以上五险缴纳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或2年以上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二、确定职工最低缴存基数

以自治区每年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最低缴存基数。

三、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