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本人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养老金的11.3%调整。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返聘退休人员。

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失能人员?

调整对象包括按规定享受失能人员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对已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性调整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政策。

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在职期间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对象不包括在职期间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因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减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已被计入基本养老金发放,故不享受本次调整政策。

调整对象是否包括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本次调整对象不包括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对象是否包括2017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本次调整对象不包括2017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2017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陕西省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不执行本次调整政策。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按现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渠道垫付。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