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说明

根据规定,2019年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3949元,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具体调整方案如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由职工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单位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12%-15%。

调整基数和比例的原因

此次调整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住房需求。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有所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需求。二是通过提高单位缴存比例,可以减轻职工个人缴存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积极性。

调整后缴存额度计算

调整后,职工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例如,职工A的缴存基数为4000元,个人缴存比例为8%,则其每月缴存额度为:4000元×8%=320元。

调整时间和范围

此次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省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并做好相关工作。

影响职工的利益

此次调整对职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以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累积额;二是在提高单位缴存比例的同时,降低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可以减轻职工个人缴存负担。

政策衔接和过渡措施

为了确保调整平稳有序,我省将采取以下政策衔接和过渡措施: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广大职工充分了解调整的政策内容和意义。二是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得到严格执行。


冀直住房资管[2019]29号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19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903元测算,省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8,476.00元,最低不得低于3,6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