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居民医保政策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调整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起付线、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等,旨在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医保保障水平。

调整财政补助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财政补助标准将提升至38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仍为280元/人·年,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的,每人可享受380元的财政补助。

调整起付线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和住院起付线分别由200元、1000元调整至250元、12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由150元调整至180元,保障更加全面,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

将农村居民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保障待遇、异地就医等方面实现同城同待遇,切实保障不同群体享受同等医疗保障。

优化医保待遇

进一步提高慢性病用药费用报销比例,对慢病用药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癌症、尿毒症、透析、特殊慢性病等高额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增强医保的保障功能。

加强医保监管

强化基金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规范使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提升医保服务

不断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渠道,通过“掌上医保”等方式实现参保缴费、待遇查询、医保凭证展示等业务办理,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和使用医保信息。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1月12日至1月15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对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邮件至邮箱:jnylbxc@163.com反馈,也可电话传真至******反馈。

2016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研究,现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不含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不区分个人缴费档次,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

一为6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75%;在完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

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以及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次不予调整。

二、扩大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范围

1.将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2.将颅脑CT等诊疗项目以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共72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见附表)。

三、急诊留观费用纳入住院统一结算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