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根据不同地区和参保类型,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8%。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5%。

缴费方式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扣除工资* 自行缴纳* 参保地社保中心缴纳

欠费补缴

如果个人欠缴医疗保险,可以补缴欠费。补缴期限一般为欠费发生后3年内。补缴欠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分期补缴。补缴后,个人医保账户将恢复正常使用。

缴费年限

缴纳满一定年限的医疗保险,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缴费满25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满20年。在缴费年限内,不能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否则医保缴费年限需要重新计算。

医保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会划入个人医保账户。医保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医保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由本人或他人垫付,待医保账户余额充足后再报销。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具体解释,作为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城市案例:青岛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2010年7月1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前,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0年7月1日人社部发〔2009〕191号实施后,按转出地确认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累计。

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补缴。原按"城镇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2014年度及以前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抵减一次性补缴额。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按照退休(职)时应当补缴的一次性补缴额予以补缴,并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3.关于特殊情况退费处理。因重复缴费、超龄缴费、退保等特殊情况需做职工社会保险退费处理的参保人,退费期间已经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原已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中退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