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向专门账户缴纳的,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资金。
2. 哪些主体应当缴纳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
3. 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一般工程为合同金额的1%,特殊工程或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可适当提高至合同金额的2%。
4. 工资保证金的用途是什么?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当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
5. 工资保证金管理机构是什么?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6. 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是什么?
通过银行转账或网上银行缴至指定账户。
7. 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结工程款结算后,经相关部门审核无拖欠工资情况的,可提取工资保证金。
8.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对未按规定缴纳、提取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施工许可证或禁止承接工程。
六人社秘〔2019〕5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
从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
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商业银行设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把关、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