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车辆检验和其它有关证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法律文书。它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签字后,交警会制作成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裁决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有:1. 厘清事故责任,为当事人提供事故责任的依据;2. 指导保险公司理赔,为保险公司确定赔偿范围和责任提供法律依据;3.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通过认定事故责任,找出事故原因,并针对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有:1. 《道路交通安全法》;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4.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车辆检验和其它有关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效为2年。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或者调解书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修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制作,不得随意修改。如有发现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或者重新鉴定。重新调查、勘验或者重新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确定的证据制作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制作,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签字后,交警会制作成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裁决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车险知识:如何认定车辆保险责任

主体确定: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一般都会明确保险事故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
如果不具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即使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损害事件的确定: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条款中列明可以作为保险事故的特定损害事件。例如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等。只有这些特定的损失发生,并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才能构成保险责任。比如,自燃损失险强调的是由于车辆自身系统故障发生的燃烧;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则强调货物从车上掉落造成第三人损失构成保险责任。

损害事件发生的区域限制:保险公司开办指定行驶区域特约险,在保险车辆进入该指定区域后遭受特定损害事件而导致的损失,才构成保险责任。离开一定的指定区域,即使同样遭受前述损害,不能构成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