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流程、缴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且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就业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签订养老保险协议并按规定缴费。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其中12%记入个人账户,8%用于统筹。具体缴费金额根据参保地实际情况确定。

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计算发放。

补缴规定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具体补缴规定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制定。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0号),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往年在灵活就业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在用人单位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