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时间

沧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期间, 参保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网点、医保经办机构等多种渠道进行缴费。逾期缴费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

减免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费减免政策:1. 在本市城乡低保边缘户;2. 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 享受建档立卡脱贫的;4. 患有国家规定的10种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缴费标准

2020年度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280元,财政补助40元。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新增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这意味着,参保人缴费金额与上年度相比保持稳定。

就医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待医疗费用结算后,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责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负责支付起付标准以下、报销比例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异地就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可以在异地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并按照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待医疗费用结算后,凭医疗费用票据和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待遇享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在缴费当年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后次年1月1日起,参保人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待遇等。


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确保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3.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3号)规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20元。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缴费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四、参保缴费方式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完成缴费:

1.代办员代征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所在村(居)委会指定的代办员办理缴费。

2.银行代征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农行、工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河北银行、沧州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柜台、自助柜员机、银行A P P、银行P OS机等方式办理缴费。